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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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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我省出国(出境)的自费留学人员自愿回省服务的,可直接持驻外使、领馆登记手续证明,留学国毕业证书及护照,到省人事厅报到。 二、原无工作单位本人要求就业的,填写《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采取本人自荐或由省人事厅推荐的办法,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后,在人员编制和结构内,由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安置手续。用人单位凭省人事厅开具的《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通告书》(见附件2)接收安置。原有工作单位,需要调整工作的,按现行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哈市的中省直单位接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或子女需要落户的,可持省人事厅开具的《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通知书》、《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落户介绍信》(见附件3)及单位证明,直接到哈市公安部门落户;安排到省内其他城市的,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四、原在职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工作,其出国前工龄与回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原工资高于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五、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和具有一年以上工龄的本专科毕业生不执行初期工资和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其它本专科学历者按国内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高科技产业,或到“三资”企业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人事代理。 七、其他从外省出国(出境)的留学人员自愿来我省服务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黑人字[1991]8号和黑人办字[1995]55号文件即行废止。 九、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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