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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精神,为规范我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申报与管理,提高资助经费在鼓励留学回省人员为我省服务、开展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我省服务的具备以下条件的留学人员:
    (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龄45周岁以下和新近回省的留学人员申报项目优先。
    第二章 经费分类第三条资助经费分以下五类:
    (一)重点资助项目。额度为10-2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省留学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技术改造、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二)优秀项目资助。额度为5-1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省留学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三)启动项目资助。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资助新近回省或即将回省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
    (四)回省服务活动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资助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省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等活动。
    (五)小额资助。额度为0.5-1万元人民币。资助留学回省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第三章经费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申报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启动项目资助经费,填写《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申报回省服务活动资助经费,填写《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资助经费申请表》;小额资助中申报参加国际会议的,填写《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经费申请表》。申报的程序是:所在单位或国内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统一进行筛选把关,报省人事厅审核。
    第五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申报函(加盖公章)。要证明项目申报人为留学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业绩突出,情况属实。
    (二)相应的资助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
    (三)人选数据库软盘(二张)。
    (四)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科研项目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六)使馆证明(现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七)留学回省人员申报参加国际会议资助,除应在开会之前两个半月申报外,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国外邀请函原件、国际会议日程表等。
    (八)申请小额资助经费应提交地方财政或部门财务同意按照至少1:2比例匹配相应经费的函。
    第六条省人事厅负责对上报项目审核、筛选,属于重点、优秀、启动、回省服务活动类的项目,上报人事部审批。小额资助经费中除参加国际会议须上报人事部审批资助外,其余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第七条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经费资助一般每年审批二次,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省人事厅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向人事部编报本省资助项目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经费及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同时注意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负责每年终将项目经费的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上报省人事厅。
    第九条受资助者在工作中有支配经费的权力。资助经费在批准的期限内,允许跨年度使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名义挪用占用各项资助经费,不得在各项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获重点和优秀项目资助的,在项目完成三个月后须向所在单位和省人事厅报告资助项 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鉴定证书、发表论文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国家人事部。
    第十一条受资助者在学术活动、培训进修终结、著作出版后一个月内,应写出有关活动情况的汇报或总结,出版著作的应提供原本二册上报省人事厅备存。
    第十二条接到资助经费拨款后应及时开展科研工作。对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收回项目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受资助的留学人员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请示省人事厅同意后方可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拨经费,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
    (一)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二)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三)用资助经费发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
    (五)触犯国家法律;
    (六)有重大经济问题。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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