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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鼓励吸引人才优惠政策(会议期间发布)
2004-04-27     
     
 

-、稳定现有人才的有关政策
1、工作在我省的专家和各类优秀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给予特殊生活补贴。
院士,政府月补贴2000元;博士生导师,月500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奖励一级工资的基础上,月300元;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月200元;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月200元;博士后出站留省工作的月300元;享受国务院政策津贴人员,一次性补贴10000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次性补贴8000元;取得博士学位留省工作的,用人单位月补贴200-300元。
2、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政府特贴获得者和正高职人员,享受副厅级医疗保健待遇。
3、两院院士享受副省级干部住房标准;在岗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在规定的居住面积外享受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留我省工作的,按副高级和中级职称的住房面积参加房改。
4、省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资金,用于各类优秀人才住房分配货币化中的政策补贴。
5、用人单位为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级和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免费开设因特网有权用户,每月提供30小时上网费用;为高级专家配备得力的科研梯队或科研助手,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开展研究工作。
6、我省高校国家级重点学科中设置首席教授岗位,岗位津贴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省级重点学科中设置责任教授岗位,岗位津贴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均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7、建立以人才资源共享为目的的新型人才管理模式,社会共有,共同使用,有偿服务,各方自愿,共同受益,报酬与效益挂钩,市场法则调剂。
8、高级专家及省内各类高层次人才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任职,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建立双套或多套人事关系,成果由用人单位共享。
9、鼓励有兼职能力和兼职时间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单位同意,在不改变原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兼职,从事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故术服务、项目开发等活动,实行互利互惠。
10、鼓励人才为社会共有,可为本部门服务,又可为其他部门服务,离开或不离开劳动关系均可到另一单位搞项目承包。高层次人才和省内建设急需的人才,可实行双职双薪,建立双套人事关系,人才和其研究的科研成果为双方单位共有。
11、博士后凡在站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可不受资历的限制,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2、对国内外知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在本单位同级分房标准基础上增加25-30平方米使用面积,作为工作间。
二、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
1、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直通车”。对我省发展急需的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论原籍何处,愿来哈工作者,可“先落户,后择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我省工作不受城市落户指标限制,及时办理调动和落户手续。如其家属暂时找不到接收单位,只要将其档案交调入地人才中心,即可办理调入手续,免交档案托管费,其子女在落户地就近入学、入园。
2、毕业生分配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鼓励和支持在农林和矿区工作的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途径,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
3、省政府设立引进信息产业人才专项资助经费。对我省信息产业部门从国外、省外引进的知名专家、学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5-10万元。
4、对引进人才不能办理档案关系的,用人单位及省、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可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履行正常晋职、普级手续。
5、信息产业单位从省外、国外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一律不受资历、级别等限制;信息产业部门所属业单位需要的特殊人才,经批准可暂时超职数聘任。
6、学有所长、自愿来我省工作的高知识层次和特殊需要的人才,允许来去自由,可以跨地区兼职应聘,也可以实行季节工作制流动工作制。
7、引进一名我省急需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同级政府一次性提供10-3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用人单位按标准提供一套住宅;引进一名我省急需的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同级政府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费5-10万元,用人单位解决5万元的安置费。取得博士学位留我省工作的,用人单位资助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工作满5年的安家费归个人所有。
8、黑龙江籍专家、学者回省工作或为家乡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可采取聘任客座教授、科研合作、回省讲学、信息交流等方式。聘请单位为专家提供往返机票和一定的生活资助。
9、鼓励和支持各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包括技贸结合、长期聘用、短期聘请等方式,引进智力,聘请外国专家、留学人员和外国企业家,来我省解决工农业生产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0、人才不仅可在省际间共享,也可以在某些地市间共享。鼓励各类人才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参与跨地区的技术开发、培训、服务、咨询等工作。在战略上对全省或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与建设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提出有价值决策建设的高层次专家,可聘为政府科技经济顾问,通过政策咨询、参与决策或短期指导等方式进行工作。
11、凡省内选定的重点人才,如需调动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征得人才所在部门同意后直接调动,人才所在部门予以支持。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12、鼓励有管理才能的企业家在多个企业兼职,为企业减亏增盈且具有较稳定效益的,一般情况下按减亏增盈额5%的比例奖励,双方签订合同的,按合同兑现。
13、积极承包技术课题、承包工程项目、从事科技咨询、开发推广,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优先推荐高评高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4、确有技术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并在原岗位上做出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后,如身体条件允许,本人自愿,可以适当延长其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15、为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企业引进项目的个人,在项投产后,由受益单位按其连续3年利润平均值的1%或3%的比给予奖励。
16、外聘的兼职专家,在聘任期间做出较大贡献或提出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用人部门在其居住地为买住房或汽车。
17、凡工作期满,出站后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落户黑江省工作的,均可申请博士后人员生活津贴和科研启动金,助的生活津贴每月300元,一次性科研启动金5万元。
18、为支持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博士后来黑龙江省做博士开展科研工作,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自筹收博士后人员,同时各设站单位也增加适当匹配金额。
19、为做好吸引博士后的工作,省政府和省人事厅共投3800万元建设“中国龙江博士后公寓”,预计2002年底竣工,届时可为来我省做博士后的人员提供150套两室一厅标准用房,并配备办公用品及家具。此外我省对博士后人员的落户和配偶、子女安排及生活待遇上均有特殊的政策。
20、高薪聘请国内外知名离退休专家来我省从事专职、兼职工作,待我省专家博士后公寓落成后,对少数急需的高人才可优先进住公寓。
21、凡具有硕士学位者(含双学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其配偶和子女及一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接收单位证明)。
22、具备博士(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接收单位证明)。
三、其他有关政策
1、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所在单位为科披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科技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保留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允许高校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在校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并保留一定时期的学籍。
2、外国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来我省创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为我省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3、鼓励科技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享有不低于60%的股权收益;之后3年,享有不低于40%股权收益。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成果完成人根椐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享有低于30%收益,后3年享有不低于20%的股权收益。
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取净收入中提取3o%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在项目成果投产后的连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进行奖励;采取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用不低于科技成果股时作价金额的20%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有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6、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转让新技术、新产品,对研究开发该项目科技成果的职务科研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0%予以励,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7、为省委、省政府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奖金;为各地市提出的建议取得较高效益的,各地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金。
8、引荐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做出重大贡献,以及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9、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在黑龙江推广应用,近三年年均利税25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获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效益奖,奖金5-10万元。
10、外商和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8万美元以上,按规定正常缴纳税款2年以上的,可给予投资人亲属6人以下落哈市常年住户口(须携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外商认定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企业及本人申请)。
11、外地来哈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人和其配偶、子女办理哈市常住户口(须携带营业执照、资金到位证明、纳税凭证、本人申请及原籍证明)°
12、凡在哈购买价值人民币15万元以上商品房的外地人员,市公安部门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一名18岁以上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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